发布时间:2024-11-27 浏览量: 91
以下是杭州公积金提取的详细指南:
提取条件
住房消费类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许可证及发票等材料,如购买商品房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等。
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已发生的还本付息额,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无房租赁: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杭州市本级及萧山、余杭、富阳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或其他县(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的提取限额为 2000 元 / 月,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为 1200 元 / 月,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 12 个月。
非住房消费类 :
离休、退休(退职):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可提取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可提取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 5 年:属铁路职工的需为本省户籍,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可提取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属铁路职工的需为非本省户籍,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可提取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可提取救助证有效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出国、出境定居: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定居证明,可提取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可提取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 。
提取方式
银行存单:职工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 栏选择 “银行存单”。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提取核准单,职工或代理人凭当日提取核准单向指定银行签收银行定期存单。此种提取方式仅限 “市民之家” 窗口办理.
银行卡转账:职工以本人银行卡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 栏选择 “银行卡转账”,填写账户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卡开户银行和卡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到指定银行卡。目前银行卡转账方式只限于有银联标志可正常使用的卡 (除外资银行).
其他转账: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需将资金转至售房单位的,“提取方式” 栏选择 “其他转账”,并填写收款单位名称 (须与购房合同中售房单位一致)、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支付给收款单位.
申报流程
线下办理:职工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凭本人身份证明携相关证明材料至中心柜面办理。中心柜面审核通过后即办结,客户选择提取方式为银行存单的需至银行兑付柜台办理兑付手续。其中提取条件为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由财产共有权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凭财产共有权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携相关证明材料至中心网点(仅限市民之家网点)柜面办理,中心审核同意办理银行兑付手续,银行兑付成功后办结.
线上办理:可通过电脑网页端打开 “浙江政务服务网”,首页点击 “个人服务”,进入个人服务页面,按顺序选择杭州市→按部门→市公积金中心;在公积金业务列表中,找到符合自身提取条件的业务,点击 “在线办理”;选择 “个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 (或打开浙里办 APP 扫描二维码登录);点击 “同意授权” 后,手机打开浙里办 APP 再次扫描屏幕二维码进行实名认证;登录成功后根据实际情形选择办理情况点击 “确定”;在 “在线填表” 页面确认和输入相关信息,上传材料,确认信息后即可进行相关操作.
提取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 :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职工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职工委托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代为办理的,直系亲属应当同时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 。
住房消费类证明材料 :
购买商品(经济适用)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地税监制收款收据),杭州市范围内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两项纸质材料。
购买二手房(存量房):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杭州市范围内购房的可免纸质合同,杭州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号可免纸质完税凭证。
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地税监制收款收据)。
回迁、扩面住房:需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其中,回迁、扩面协议应注明回迁扩面的实际支付金额、房屋地址内容,如未注明,客户还需提供资金结算单作为提取材料。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通过公共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
大修住房: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通过公共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 。
非住房消费类证明材料 :
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者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定居证明。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
提取额度
非住房消费类:离休、退休(退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符合条件、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符合条件、出国出境定居以及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均提取金额为职工当前缴存账户所有余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有效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均可提取.
住房消费类:截止签订购房合同当月后满一年的账户余额;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职工申请办理住房补贴提取业务的,参照执行,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工龄未满 20 年的,在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单位应按借款协议书核定提取金额;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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