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2 浏览量: 36
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
购买自住住房
职工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以税务部门监制的预收款票据或购房发票为准)后,可以提取公积金。
购买二手房的,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后,也能够提取公积金。例如,职工购买了一套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二手房,在完成房产交易并取得新的房产证、缴纳契税后,就符合提取条件。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材料,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可以提取公积金。
对于城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的大修,需要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明,用于证明房屋确实需要大修并且手续齐全,大修完成后可以提取公积金。比如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经鉴定需要大修的情况。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还本付息额。
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同样可以提取公积金。例如,职工在杭州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住房贷款,正常还款满一年后,就可以凭贷款合同、还款明细等材料提取公积金,每次提取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
租赁住房
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赁其他住房的,根据杭州市规定的提取限额提取,一般为每人每月 1000 元,每年最高提取限额为 12000 元。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
离休、退休(退职)
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凭离休、退休(退职)证书可以提取公积金。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需要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就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 5 年或者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
这类职工需要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符合未重新就业时间要求或者年龄要求后可以提取公积金。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职工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证明,证明非本市户口且未在本市重新就业,即可提取公积金。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职工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生活保障。
出国、出境定居
职工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可以提取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等材料,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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