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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提取杭州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量: 63

在杭州,以下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消费类:

购买自住住房:无论是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存量房)、公有住房还是回迁(扩面)住房等,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建、修)合同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截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修)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对自住住房进行建造、翻建、大修时,可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的费用。

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已发生的还本付息额。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租赁住房: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租赁其他住房的,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 2000 元 / 月,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为 1200 元 / 月。

非住房消费类:

离休、退休(退职):达到离休、退休年龄或符合相关退职规定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因身体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工作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 5 年(属铁路职工的需为本省户籍);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属铁路职工的需为非本省户籍)。

享受城镇最低社会保障: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救助证有效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出国、出境定居: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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