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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积金提取的额度限制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量: 64

杭州市公积金提取的额度限制因提取情形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住房消费类:

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可截止签订购(建、修)合同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截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修)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职工申请办理住房补贴提取业务的,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工龄未满 20 年的,在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单位应按借款协议书核定提取金额。若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已发生的还本付息额。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租赁住房: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

租赁其他住房: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 2000 元 / 月,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为 1200 元 / 月。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 12 个月。新市民(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年龄在 35 周岁(含 35 周岁)以下的职工)在本市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非住房消费类:

离休、退休(退职):可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可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 5 年(属铁路职工的需为本省户籍);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属铁路职工的需为非本省户籍):可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可提取救助证有效期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出国、出境定居:可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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